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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籍漁船「東聖吉十六號」前天在沖之鳥礁東南東方約一百五十浬海域,遭日方公務船登檢及扣捕。在繳交訴訟保證金六百萬日圓之後,船長已於昨晚被日方派直升機送回船上,預計於今天凌晨返抵國門。外交部強調,船長向日方繳交訴訟保證金,不表示我國默認日本在沖之鳥海域有權劃設專屬經濟海域。
日方宣稱沖之鳥「島」是島嶼,因此除十二海里領海外,還可劃設兩百海里專屬經濟海域;包括我國在內的其他國家,認為沖之鳥只是「礁」,只能主張領海,不能主張經濟海域。
不過外交部措辭相對謹慎,全篇新聞稿都直接稱「沖之鳥」,省略「島」或「礁」的爭議性稱呼。新聞稿當中亦未提及,我方是否可能採取護漁等強力作為。
外交部表示,尊重船員家屬希望人、船早日獲釋的意見,因此協助東聖吉十六號船長繳交「訴訟保證金」六百萬日圓。東京時間昨天下午四時四十分,船長在橫濱甫獲釋,我代表處第一時間前往探視,並立即通知家屬。十八時,船長搭乘日方準備之飛機飛往硫磺島,落地後立即轉乘直升機,將他送回船上。
官員解釋,所謂「訴訟保證金」就是必須到庭應訊,配合完成整個法律程序,若最終判決無罪,保證金即可歸還。但若第一次傳喚不到庭,保證金就沒收。由於日方認定當地是其專屬經濟海域,這種官司台灣漁民等於必輸,因此例如過去釣魚台海域簽訂漁業協議、我方可作業之前,漁民一旦被逮捕扣船,往往花錢消災、把保證金當罰款,此後也不去日本開庭。
外交部強調,東聖吉十六號向日方繳交保證金,不表示中華民國默認日本享有劃設專屬經濟海域權利。本議題應由相關當事方依據國際法進行協商,或尋求國際組織協助和平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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